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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的意见

关于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gong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学习追赶世界城市的决定》(深发〔2008〕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生态文明建设行动纲领(2008-2010)和九个配套文件及生态文明建设系列工程的通知》(深府〔2008〕42号),进一步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把深圳打造成为全国干净、优美的城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的重要意义

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市环卫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创建和巩固“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市环卫事业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清扫保洁平均外包单价和道路平均机扫率偏低,与国内外城市相比差距明显,已经不能适应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需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民生净福利水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不断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把深圳打造成为全国干净、优美的城市。

二、进一步提升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以新加坡、香港等世界城市,认真实施《深圳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SZJG27-2008),推进特区内外环卫管理一体化。实施精细化作业,增加道路的冲洗和保洁频次,治理道路扬尘,提高路面的洁净水平;实行“垃圾不落地"密闭收运模式,强化环卫设施设备管理;解决城中村、内街小巷、特区外等薄弱环节的环境卫生问题,实施全覆盖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国土、建设、交通、水务、海事等部门要按照新的环卫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及时督促相关作业单位高标准高质量进行环卫作业,进一步提升重要干道和重要区域卫生质量,不断改善公路、铁路、建筑工地、待建地、海域、河道等的卫生状况。

三、不断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

明确目标,分步实施,不断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提升环卫工作效率,改善环卫作业条件,减轻环卫工人劳动强度,保障环卫工人的人身安全。至2011年,全市市政道路车行道机扫率达80%。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深圳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分步实施目标》(见附件)制定提高道路机扫率水平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交通、交警、建设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机扫车上路作业问题,整治社会车乱停放、余泥渣土乱排放等违章行为,保障机扫工作顺利开展。

四、完善环卫清扫保洁经费保障机制

(一)核算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任务量,落实环卫作业全覆盖。各区人民政府要详细准确地测量辖区内清扫保洁面积,明确环卫清扫保洁任务总量,消除环卫管理盲区。要将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小区以外的所有道路(含门店门前区域)纳入市政管理范畴,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具备市政道路功能的原村镇道路纳入市政管理范畴,由区财政承担清扫保洁经费,落实环卫作业全覆盖。针对城中村人口密度大、门店多、环卫设施设备不足、管理难度大的现状,大力推行城中村物业化管理,对于实行物业管理的城中村4米宽以上的道路纳入市政管理范畴,由区财政承担清扫保洁经费。对于新建的市政道路,各区人民政府要在通车运行之日起落实清扫保洁工作,安排清扫保洁经费,配置果皮箱,解决“有路无箱"现象。

(二)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实行分级管理,按等级核费。市政道路按照不同路段的人流量、车流量、门店数量、商业网点营业时间以及需要实施的保洁时间等实行分级管理,市政道路级别分类情况由市城管局审定。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指导价依据有关环卫作业规范、劳动用工定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我市清扫保洁分级管理实际进行测算。各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布的清扫保洁预算指导单价(各级别道路清扫保洁平均单价、具体单价见附件)、辖区内市政道路清扫保洁面积和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分级管理的实际情况,足额安排年度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经费。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较低工资标准等因素,每3年对指导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三)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公路、海域、河道等区域环境卫生标准。公路、海域、河道等管理部门要加大环卫经费投入,将本区域内环境卫生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不断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公路管理部门要将通过建成区的公路纳入与市政道路相同的质量标准和作业规范体系,按照市政道路清扫保洁预算指导单价足额安排年度清扫保洁经费,统一推行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公开招投标制度,达到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加强市场监管,不断改善公路环境卫生状况。

(四)建立市财政激励补助机制。市财政每年根据各区财政投入的道路清扫保洁经费情况和环境卫生质量状况实行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促进各区加大环境卫生管理力度,推进特区内外环境卫生一体化和机械化清扫工作,提升城市清洁水平。转移支付额度为各区财政投入的道路清扫保洁年度总经费的15%,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额度为各区财政投入的道路清扫保洁年度总经费的5%,根据市城管局“鹏城市容环卫杯"竞赛结果进行支付。

五、建立健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环卫市场化运行体系

(一)提高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业务招投标准入门槛。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对从事市政道路清洁服务企业的资质、信誉、业绩、资产规模、技术设备、管理人员素质和员工队伍等进行审核,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市城管局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清洁服务企业,不得参与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

(二)推行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公开招投标制度。大力推行环卫作业专业化、企业化、市场化,2009年底各区环卫作业市场化率达到90%以上;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须在各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不得以拆包或其它方式规避招标。对于没有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发包的清扫保洁业务,2008年底前要进行清理,2009年重新招投标。清扫保洁外包价格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

(三)规范清扫保洁业务招投标管理。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站运营招投标文本及合同范本,经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会审后印发各区参照执行;参与投标的清洁服务企业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书,投标书中要根据机扫要求、道路清洁分级管理要求和发包路段人流量、车流量、门店数量及商业营业网点等实际情况,明确清扫保洁实施方案;要采用综合评标法,提高技术标的比重;要将清洁服务企业以往保障环卫工人权益的情况列入评标内容,特别是要将是否购买环卫工人意外人身保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投标企业要提供中标履约保证金,保证企业履行合同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为提高环卫规模效益和降低机扫作业成本,实施机械化作业标段的清扫保洁面积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平方。

(四)企业为环卫清扫机械设备的投资主体。从事机械化作业的高压清洗车、机扫车、洒水车等机械设备由清洁服务企业自行购置,不再由财政负担(除部分应急设备外)。清洁服务企业在投标时,应自备相关设备或提交设备保证金。清扫保洁的机械化设备须执行相关设备技术规范,淘汰机械性能差、破损的机械化车,保障清扫保洁质量。

(五)严格考评,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为进一步培育环卫市场,保证科学合理的期限,稳定清洁服务企业职工队伍,人工清扫保洁、城中村清扫保洁及公厕管理外包合同期限为3年,垃圾转运站运营(含垃圾清运)和市政道路机械化清扫合同期限为5年。

各区要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深圳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量化考核办法,加强对全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SZJG27-2008),对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实行统一标准、分类管理,按月考评,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于考核中发现的环境卫生质量问题,要按照合同约定对清洁服务企业进行扣分、扣款、诫勉谈话等,对于考核1年内累计2次不达标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和约定终止合同。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外包合同和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清洁服务质量及机械化清扫达标情况的综合考评意见实行按质付款。

环卫作业外包服务要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合同期内每年进行综合考核,排在末位的实行减量淘汰或末位淘汰,实行减量淘汰时,减量比例为中标单位标段的20%。减量的标段由综合考评一名的服务企业承担。合同期5年内累计考评在末位的进行整体淘汰,未被淘汰的可以再续签5年服务合同。各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具体的竞争淘汰制度。

(六)加强环卫市场监管。一是健全对环卫市场检查监督制度,并将媒体、公众、“鹏城市容环卫杯"竞赛检查以及数字化城管等反映的环境卫生问题纳入对各清洁服务企业的考核体系。二是推行环卫作业监理制度,加强环卫作业过程管理。对清洁服务公司人员配置、环卫作业时限及落实清扫保洁制度等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落实奖惩。监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或者可由目前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卫所(队)部分人员转为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能,监理经费在各区年度环卫经费预算中列支。三是加强对清洁服务企业的监管,将其服务质量与资质信誉挂钩,纳入招投标评标内容。对于环境卫生质量优良、遵守劳动用工和行业规范等规定的企业实行加分制度;对于环境卫生质量差,违反劳动用工和行业规范等规定的企业,列入不良信誉记录,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清扫保洁行政许可。

(七)建立辖区环境卫生管理行政责任制。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对未能履行辖区管理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市、区人民政府书面警告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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